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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3 19:04
1.考察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医院由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经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1.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人社部门。拟聘用人员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5日。
2.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聘用报告和拟聘人员花名册按照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依次进行递补,只递补一次。
4.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同级同类事业编制人员待遇;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内发现考生与招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陆网站查询。
(四)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岗位安排,对不服从岗位安排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报名成功后需自行下载打印《2021年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考生体温监测表及安全承诺书》(笔试时上交),并如实填写考前14天体温。
2.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健康码为“绿码”标识、鼠疫码为“绿码”标识,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等。
3.考生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等环节时必须确保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自备并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4.从境外返回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闭环转运返回我旗后需执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3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对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方可参加考试。
5.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包含区县级)人员,执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来自或途经国内中风险地区(包含区县级)人员,严格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发生本土病例或本土无症状感染者的地级行政区及以上(包括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低风险地区来(返)人员,须提交3日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无3日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的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无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执行集中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呈阴性后方可参加考试。
6.自治区外低风险地区返回人员,须提交7日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7.以上须知根据目前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如疫情形势有所变化将按照最新防控要求执行,考生需随时关注相关信息。
(六)本方案由本次招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0477-7560221(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0477-7582201(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监督举报电话
0477-7560221(中共无定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0477-7582291(旗纪委监委派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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